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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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 2026-01-31 23:10:43
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
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是依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、经济建设、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,以及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、社会秩序、公共利益以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,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的过程。
第一步:理解定级的核心依据
定级并非基于系统的技术复杂度或投资规模,而是依据其受侵害的客体(国家安全、社会秩序、公共利益、公民法人权益)和侵害程度(一般损害、严重损害、特别严重损害)。这两个维度交叉决定最终等级,从第一级到第五级逐级增高。
第二步:识别定级对象
定级对象包括各类信息系统、云计算平台、物联网、工业控制系统等。若系统由多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构成,且安全需求不同,可分别定级。注意,数据本身不单独定级,而是通过承载它的系统体现。
第三步:初步确定受侵害的客体
分析系统承载的数据和处理活动:
- 若涉及国家秘密和核心安全,客体为国家安全。
- 若影响社会公共管理、民生服务(如交通、医疗),客体为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。
- 若主要涉及企业、个人事务,客体为公民、法人合法权益。
一个系统可能涉及多个客体,按最高者考量。
第四步:判断侵害程度
根据系统中断、数据篡改泄露等可能后果的严重性判断:
- 一般损害:局部影响,受限范围,损害可较快弥补。
- 严重损害:广泛影响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。
- 特别严重损害:对国家安全、社会秩序造成灾难性破坏。
第五步:组合确定等级
参考《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》(GB/T 22240-2020):
- 损害一般 + 客体为公民法人权益 → 第一级。
- 损害严重 + 客体为社会秩序/公共利益,或损害一般 + 客体为社会秩序/公共利益 → 第二级。
- 损害严重 + 客体为国家安全,或损害特别严重 + 客体为社会秩序/公共利益 → 第三级。
- 损害特别严重 + 客体为国家安全 → 第四级。
- 极端严重情况(如战争、国家生存威胁) → 第五级。
第六步:专家评审与主管部门审核
定级需组织专家评审,尤其二级以上系统需上报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审核。涉及国家安全、国计民生的关键系统还需公安机关备案审查。
第七步:等级变更与调整
系统业务、数据或架构重大变化时,应重新定级。例如,普通企业管理系统接入公共民生服务后,可能从二级升为三级。
核心要点:定级是等保工作的起点,等级决定后续安全要求的强弱。定级过高会造成资源浪费,定级过低则无法有效防护风险,需严格遵循客观标准。